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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3號
債 務 人 葛承軒即葛瓊
代 理 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204 號裁定自民國104年12月2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又債務人現任職於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 萬1,530 元,另有年終獎金5 萬2,851元,此有薪資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33 頁、本院卷二第50頁)。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 萬1,000元,並於領取年終獎金之每年3 月增加清償3 萬1,000 元,總清償金額為97萬8,000 元,清償成數為13.02%。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204 號卷第16頁)。
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85萬8,916 元扣除必要支出111 萬6,923元後已無餘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2 萬176 元,扣除勞健保及福利金共1,180 元(見本院卷一第233 頁)、醫療費1,200 元、所得稅917 元(見本院卷一第216 頁反面),其個人消費性支出為1 萬6,879 元,雖高於新北市106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3,700 元,惟衡酌債務人工作地點在臺北市大安區,其平日生活消費水準較高,且與臺北市106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44 元相當,堪屬合理,至其如何分配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
又債務人因罹患有胃潰瘍、慢性腹瀉、胃食道逆流等病症,此有康寧醫療財團法人康寧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影本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09 頁、本院卷二第12頁、第28頁至第31頁、第47頁至第49頁),是認債務人上開醫療費之支出確屬必要。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
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3 萬1,53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 萬176 元,餘額為1萬1,354 元,而債務人已將餘額幾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且債務人為增加還款金額,表示願將每年領取之年終獎金之半數以上提撥至更生方案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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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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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計清償72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
│ ,每期清償11,000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配金額(一)欄位所示。│
│2.年終獎金部分,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年為1 期,共計清償6 期,每期│
│ 在每年3 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31,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可分配金額(│
│ 二)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7,512,237元。 │
│4.清償總金額:978,000元。 │
│5.總清償比例:13.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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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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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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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 359,881 │ 527 │ 1,485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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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895,802 │ 1,312 │ 3,69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469,840 │ 688 │ 1,939 │
│ │公司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409,146 │ 2,063 │ 5,81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87,501 │ 1,153 │ 3,25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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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134,887 │ 198 │ 55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63,042 │ 239 │ 67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102,755 │ 150 │ 42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 612,261 │ 897 │ 2,52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267,596 │ 392 │ 1,10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1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420,867 │ 616 │ 1,737 │
│ │有限公司 │ │ │ │
├──┼────────┼────────┼───────┼───────┤
│1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223,015 │ 327 │ 920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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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620,387 │ 908 │ 2,56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521,405 │ 763 │ 2,15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5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 328,389 │ 481 │ 1,355 │
│ │有限公司 │ │ │ │
├──┼────────┼────────┼───────┼───────┤
│16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 195,463 │ 286 │ 806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 7,512,237 │ 11,000 │ 31,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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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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