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060號
聲 請 人 徐源鈞
非訟代理人 宋琇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TRI UTAMI 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TRI UTAMI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貳佰叁拾捌元,詎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之管轄地以付款地為其管轄地,本件本票之付款地為TEMPAT PEMBAYARAN ,其管轄為國外法院,本件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