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票,4060,201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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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060號
聲 請 人 徐源鈞
非訟代理人 宋琇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TRI UTAMI 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TRI UTAMI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貳佰叁拾捌元,詎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之管轄地以付款地為其管轄地,本件本票之付款地為TEMPAT PEMBAYARAN ,其管轄為國外法院,本件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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