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票,4738,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738號
聲 請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非訟代理人 施秀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AYAO , JOVENAL MAGNO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伍佰元。

㈡陳明與受款人之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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