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繼,907,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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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盧冠宇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盧浩東(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5 樓)於民國104 年5 月3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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