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財管,3,2015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周明
代 理 人 邱淑瑂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失蹤人「蔡璧」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