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3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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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珍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三益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三益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簿冊及文件由陳珍英擔任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三益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三益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除向鈞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鈞院聲請指定聲請人為附表所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經核與上開條文並無不合,爰依法指定聲請人為三益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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