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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56號
原 告 鄭襄穎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被 告 潘耀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8 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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