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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丁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 千元;
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1 千元,並已於107 年7 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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