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建,73,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3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被 告 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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