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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辜仲諒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召開7 屆第7 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文化部104年6月12日文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5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經本院參酌相對人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之意見後,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如附表「修正條文」第24條部分,僅係增列該章程修正次數及日期,核其內容,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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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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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本會得設監察人一至三人│本會得設監察人三至五人│
│ │,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
│ │辜濂松先生敦聘之,第二│辜濂松先生敦聘之,第二│
│ │屆以後各屆監察人由前一│屆以後各屆監察人由前一│
│ │屆董事會遴聘。監察人任│屆董事會遴聘。監察人任│
│ │期每屆三年,得遴聘連任│期每屆三年,得遴聘連任│
│ │,不受任期之限制,監察│,不受任期之限制,監察│
│ │人係無給職。監察人在任│人係無給職。監察人在任│
│ │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
│ │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
│ │任期。 │任期。 │
├───┼───────────┼───────────┤
│第24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
│ │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四年│
│ │十一月六日第一次修正,│十一月六日第一次修正,│
│ │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
│ │二次修正,八十九年二月│二次修正,八十九年二月│
│ │十九日第三次修正,九十│十九日第三次修正,九十│
│ │八年六月十日第四次修正│八年六月十日第四次修正│
│ │,一百年九月十五日第五│,一百年九月十五日第五│
│ │次修正,一百零四年五月│次修正,一百零四年五月│
│ │十八日第六次修正,一百│十八日第六次修正。 │
│ │零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七次│ │
│ │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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