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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何宥嫺即何佩欣即何雅君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惟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 、2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等語,惟其所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經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有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存在。
經查,債務人尚有餘力每月支付宏泰人壽保險費每年5,820 元(見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卷,下稱聲請清算卷第10頁),且宏泰人壽保險保單解約金計有28萬6,465 元﹙見聲請清算卷第102 頁至114 頁﹚。
實難謂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程序費用1,000 元。
是以,應駁回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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