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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
債 務 人 鄭文祥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
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如管理
費),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5.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如何計算得出?每月工作平均日數?並提
出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7.提出茂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薪資帳戶自102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8.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
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95年度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之內容、協議書、毀諾之日期並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10.提出每月交通費1,500 元之費用證明並說明計算基礎。
11.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醫療費200 元之單據及每月均需支付之必要性證明文件。
12.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4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79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
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
出金額17,500元,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
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
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
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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