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消債更,124,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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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
債 務 人 賴慈榆即賴惠玲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⒉自102 年8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2 年8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每月除領取兒少補助3,800 元,是否領取其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提出債務人前配偶廖峻驛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⒎提出應受扶養人廖彩柔、廖棋榮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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