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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王錦華
被 告 益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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