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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蘇秀敏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被 告 宋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陸萬肆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04,803 元(104 年公告土地現值)×3,746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99/10000(被告權利範圍)=11,303,741元㈡臺北市○○區○○段○○段00000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8 樓之房屋:
460,700 元(104 年期課稅現值)×1/1 (被告權利範圍)㈢綜上合計為11,764,441元(11,303,741元+460,700 元=11,764,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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