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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 告 阮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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