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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吳東煒
吳善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鉉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叁仟零叁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柒佰柒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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