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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廣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守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6,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6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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