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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江瑞美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複代理人 夏元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世傑(即凌仁虎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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