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63號
原 告 何玉貴
陳盈如
陳盈聿
陳奕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筱涵律師
許坤皇律師
被 告 蔡國雄
兼
訴訟代理人 羅秀環
被 告 李世雄
被 告 李世昌
兼
訴訟代理人 李江海
被告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李淑芬
被 告 李淑貞
李淑華
羅遠文
羅翎禎
羅婷云
羅吉宏
林金鳳
蔡仁維
蔡宗麟
蔡雅麗
蔡雅茹
蔡國泰
黃蔡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6年5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惟本件尚須調查被告羅遠文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進度,以及調查原告繼承陳武夫之時間,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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