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訴,1395,2016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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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黃怡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國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3,310 元,應徵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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