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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黃昱撰
葉祥瑞
被 告 柯麗娟
柯守龍
柯守正
柯守泰
柯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9 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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