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重訴,36,2017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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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鄒慧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屈長治、陳妍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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