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林懿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金融家資訊網路│玉山商業銀│500,000元 │CA0000000 │104年3月10日│
│股份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民權分│ │ │ │
│ │公司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