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周綉華即周復川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蔡明翰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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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號碼 │ 張數 │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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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ND-0000000-0 │ 1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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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ND-0000000-0 │ 1 │ 1000│
├────────┼───┼───┤
│91-ND-0000000-0 │ 1 │ 1000│
├────────┼───┼───┤
│91-NX-0000000-0 │ 1 │ 39│
├────────┼───┼───┤
│92-NX-0000000-0 │ 1 │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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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NX-0000000-0 │ 1 │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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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NX-0000000-0 │ 1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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