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除,529,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石露露
代 理 人 石國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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