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亡,49,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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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陳麗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上近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上近(男、民國0 年0 月00日出生、失蹤前籍設台北市○○區○○里○○路000 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上近(男、民國0 年0 月00日出生、失蹤前籍設台北市○○區○○里○○路000巷00號)之女,因陳上近被日軍征召服役而音訊全無,於民國39年11月7 日經戶政機關除本籍,而其目前已逾80歲,亦生死不明已逾3 年以上,且查無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死亡宣告,爰依法聲請辦理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戶籍簿冊資料1 份為證,並經本院向各機關查詢陳上近之戶籍、全民健保、入出境、刑案資料、在監在押資料等件,均無發現有陳上近仍生存活動之情形,並有在監在押資料、全國一般前案記錄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且依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104 年6 月25日北市大戶資字第10430618100 號函附之除戶戶籍資料,其上亦記載:「被日軍徵召服役生死不明民國三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校對依法註銷本籍」。

此有上開除戶戶籍資料可參。

堪信聲請人主張陳上近已失蹤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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