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2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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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瑞楊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瑞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瑞楊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1 年6 月5 日以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解散登記。

又原法定代理人高明宗已於102 年5 月2日死亡,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因瑞楊公司並未選派清算人,除相關稅務文書未能合法送達,亦延宕稅捐之核課與徵收,致租稅保全無從辦理,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以上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

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前段、第81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瑞楊公司係一人公司,因業務關係,由唯一股東高明宗同意自101 年6 月1 日起解散,並由高明宗擔任瑞楊公司清算人,而經新北市政府以101 年6 月5 日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函、瑞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在卷為憑。

次查,高明宗已於102 年5 月2 日死亡,且其已離婚亦無子女,其第2 順位法定繼承人高碧霞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等情,亦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 年12月8 日基院曜家慈103 查繼12字第22號函為證。

是依上開規定,瑞楊公司股東高明宗死亡後,清算事務即由其繼承人即高碧霞進行。

又高碧霞雖於103 年9 月18日死亡,無法進行清算事務,然其繼承人並未聲明拋棄繼承乙節,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 年7 月15日基院曜家慈104 查繼7 字第19號函覆卷可參,從而,瑞楊公司出資額已由高碧霞法定繼承人繼承甚明,則清算事務自應由高碧霞法定繼承人進行之,要無選派清算人之必要。

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瑞楊公司清算人,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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