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秋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