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069,2015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公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融
代 理 人 賴威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傑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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