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085,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曉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鳳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