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281,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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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提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方秋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其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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