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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照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秋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其峰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陸仟柒佰元,及各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元,及各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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