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58,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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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蘆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有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瓈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怡馨

一、債務人張瓈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肆萬叁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瓈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怡馨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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