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659,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簡逸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仲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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