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叁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