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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立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捌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臺幣肆拾萬叁仟捌佰叁拾捌元及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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