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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玉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麗枝即魏冠吾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家全即魏冠吾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家瑜即魏冠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魏冠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魏冠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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