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922,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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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朱柏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惠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建峰

一、債務人曹惠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曹惠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建峰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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