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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邵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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