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項素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