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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柒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捌仟叁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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