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2488,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姜海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遠義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光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淑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叁拾伍萬元、美金貳拾伍萬伍仟玖佰叁拾叁元陸角壹分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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