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2528,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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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玉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月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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