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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齊于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齊于絜於民國101 年03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
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
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
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16642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 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4 年06月06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
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釋明文件另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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