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健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柒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八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