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2634,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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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惟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小梅

一、債務人蕭惟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蕭惟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小梅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惟騰於100年9月28日,邀同債務人彭小梅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5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0年9月28日起至105年9月28日止。
詎料債務人蕭惟騰於104年5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債權人如對債務人蕭惟騰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彭小梅給付之。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借據、2.放款明細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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