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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碧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婕前就讀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陳碧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2筆,共計新臺幣49,086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
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李婕自民國104年04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9,086元,及自民國104年0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陳碧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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