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2669,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婷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榮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郭婷婷前就讀大同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郭榮耀 、林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
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3 筆
,共計新臺幣158,967 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 、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
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
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郭婷婷自民
國104 年04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 幣150,363 元,及自民國104 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2.83%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 年04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郭榮耀、林美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