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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高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合於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以後之利息利率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部分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陳高鵬於民國94年9 月7 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
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
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以三期為限。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11677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 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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